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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樂平
  刑事錯案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筆者僅從以下角度加以分析。
  一是我國刑事訴訟體系權力配置仍缺乏有力制衡。由於現行法律對偵查權的規制尚缺乏嚴密的制度設計,不僅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及相關當事人對偵查權的權利制約難以得到落實和保障,即便檢察權對偵查權的監督制約也難以奏效,使得偵查權過於強大而缺乏必要的制約。雖然理論上檢察權和審判權的權力位階高於偵查權,但實踐中,檢察權和審判權對偵查權還缺乏有力的制衡。
  二是證據制度的理解掌握有偏差。從偵查、起訴到審判是發現、查明、證明、認定犯罪事實的一個動態過程,在不同的環節,對證據的收集、判斷、採信、認定是一個逐步深化的過程。如果說偵查是搜集、完善證據的話,公訴階段則是審查、甄別、證明的過程,而審判則是一個採信和認定的過程。由於刑訴法關於公訴和審判的證據標準均採用了“確實、充分”的表述,即公訴和審判的證據標準是一致的,在實踐中容易產生一種錯誤認識,認為審判環節作無罪判決即等於是否定了偵查環節和檢察環節的工作成果。對於檢察環節而言,一旦作無罪判決就意味著檢察機關辦了錯案。這與訴訟規律是不符的,也有礙公訴人在審判環節恪守客觀性義務,為此應破除刑事訴訟下一環節改變上一環節的決定即為錯案的觀念,以免束縛辦案人員的手腳。
  三是刑事司法的指導思想和執法理念缺乏貫通性。刑事司法在打擊犯罪、保障公民權利等方面發揮著無可替代的功能,而這個功能的發揮依賴於整個刑事司法體系的良好運轉。由於各種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高發、多發,司法實踐中更傾向於對各類犯罪的嚴厲打擊,偵查部門的功能和地位就變得十分重要。在這種思維慣性下容易採取一系列的專項活動和偵查攻勢,進而衍變出一些不符合刑事司法規律的評介體系。尤其是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理念在刑事司法的不同環節往往有意無意地被割裂。客觀而言,偵查環節更傾向於打擊犯罪的要求,而檢察、審判環節在落實兩個並重上統籌得更好一些。但是,人權保障的重點環節恰恰應當是偵查環節,只有在偵查環節切實貫徹落實人權保障理念,才能有效防範錯案的發生。
  四是偵查隊伍專業化建設水平還有欠缺。眾所周知,公安機關除了刑事偵查職能,還有大量的行政執法職能。為此應明晰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的界定,要註意防止職權、職能的交叉,防止偵查權的濫用。除了偵查權和行政執法權的配置應當清晰,還必須強調刑事執法的專業化與執法資格認證,因為公安機關不是純粹的偵查機關,實踐中,基層尤其是派出所民警流動性大,專業的偵查力量缺乏,以致難以保障偵查工作的質效。
  五是司法人員的職業信仰缺乏。司法人員過錯雖是錯案發生的重大原因,但根本原因還是司法人員的職業信仰缺失。為此,除了精通法律外,還必須要求刑事司法人員堅定忠於法律、忠於職守的職業信仰,堅決抵制來自方方面面的干擾,切實做到嚴格執法、依法辦事。
  刑事錯案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上述諸方面都事關根本,只有找準原因,方可對症下藥,更好地研究防範錯案的對策。
  (作者為蘇州大學檢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原標題:多視角防範刑事錯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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